会计交接工作要交接些什么,有哪些是要注意的?

2024-05-02 06:02

1. 会计交接工作要交接些什么,有哪些是要注意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交接工作要交接些什么,有哪些是要注意的?

2. 请问会计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x0d\x0a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x0d\x0a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清点仓库、盘点固定资产。\x0d\x0a  第三、核对单位往来帐和个人帐。\x0d\x0a\x0d\x0a\x0d\x0a  会计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整时,由离职会计将有关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交给继任者的过程。会计人员工作离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x0d\x0a\x0d\x0a  会计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3. 会计交接需要交接些什么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x0d\x0a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x0d\x0a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x0d\x0a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x0d\x0a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x0d\x0a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x0d\x0a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x0d\x0a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x0d\x0a  2、移交点收。\x0d\x0a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x0d\x0a  具体要求是:\x0d\x0a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x0d\x0a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x0d\x0a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x0d\x0a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x0d\x0a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x0d\x0a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x0d\x0a  3、专人负责监交。\x0d\x0a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x0d\x0a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x0d\x0a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x0d\x0a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x0d\x0a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x0d\x0a\x0d\x0a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x0d\x0a  通常有三种情况:\x0d\x0a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x0d\x0a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x0d\x0a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x0d\x0a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x0d\x0a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x0d\x0a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x0d\x0a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x0d\x0a\x0d\x0a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x0d\x0a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x0d\x0a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x0d\x0a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x0d\x0a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会计交接需要交接些什么

4. 会计工作交接注意什么。

1.先看看总账上现金和银行存款,与日记账,能不能对得上, 以及与实际能不能对得上。
2.之前的账有没有登,报表全不全,账表平不平,这些不搞掂,后面很麻烦的
3.平时一些细的工作,申报啊,扣款啊,交什么税啊什么的,因为每个地方不一样,所以可能和老师讲的有出入。
4.交接给你的东西要一一清点,不要不好意思,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5.因为刚到情况不熟悉,不明白的多问,直到清楚了,要不然不签字,有什么问题,也要向上级汇报。

想到的就差不多这样吧,因为我刚接手一个月,也是和你一样,参加了实务培训
我们一起加油!

5. 会计工作交接应注意什么?

会计交接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接手以前会计的如果,如果不是前任会计离职,一般难度不大.除将重要物品,接交接单接手外:
1、要注意现金的盘点和银行存款当日对账单的核对。
2、发票的核对;
3、印花税票的核对(有的企业会计手里有大额的未用印花税票)。
4、总账、明细账、报表的核对(如果前任会计只是调动工作,这方面工作可简化,因为前任对以前工作也负有责任,不是交完就没有关系了。
5、印鉴的核对。
6、电子版文件的核对(有的文件很重要,如不能顺利得到,将对你以后的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7、保持谦虚的态度,认真向老会计学习知识。前期的业务处理只能前任会计最清楚,如能得到他(她)真诚的交接,善意的提醒,特别是业务方面的难点和重点,也算是交接过程中的一个收获。

会计工作交接应注意什么?

6. 会计交接需要做什么?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账要与银行账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账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账要相核对。个人账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抄自百度

7. 会计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财务工作交接,很重要!如果交接不清,后面的工作就埋雷了!对会计个人的职业风险很大!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离职前要做好的那些事,可以用5个字总结完——钱、账、税、物、人

1、钱

主要是出纳交接

(1)熟悉一下出纳做哪些工作;

(2)清点保险柜中的现金,看一下跟现金日记账是否一样,只要钱账相符,才可以交接;

(3)清点剩余的银行支票有多少张、银行承兑汇票有多少未到期的,并与会计登记的应收票据明细账核对相符,不相符的不能交接;

(4)银行账户的交接:基本户、一般户、个人户、银行卡等包括明码以及账户余额,一定要与银行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5)未走账的原始单据的交接:如借条、发票、合同;

(6)已经编制好的收付款记账凭证也要交接

(7)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也要交给新来的出纳

2、账

往来账的交接:交接清楚哪些欠款属于死账,经过领导同意后进行坏账处理;

三栏式明细账的交接
多栏式明细账的交接
库存商品明细账的交接

总账的交接:一定要跟日记账、明细账余额核对相符,只有账账一致才可以交接

对于有的公司存在内外账的情况,都要做到账账相符;

会计交接的时候一定要把财务报表交给新来的会计

3、税

·增值税发票领购簿

·报税盘交给新来的会计

·登录申报系统的密码

·税务专管员的电话

·国地税各期的纳税申报表

·咱们公司每个月增值税税负率一般控制在多少要交接给新来的会计

·把尚未认证的进项发票交接给新来的会计

·告诉新来的会计怎么认证进项发票

·勾选认证、现场认证、扫描认证

·将公司剩余的空白发票、作废发票交接给新来的会计

·税务台账交接,调整事项的交代

4、物

物不是指的仓库中的商品,那属于仓库保管的交接

会计日常用的办公用品交接给新来的会计:电脑、打印机、装订机、计算器、纸张、笔、文具;

会计档案也要作为物体交接给新来的会计:以前年度的凭证、账目、报表、合同

财务软件、财务数据、电子表格以及相关密码

有关印鉴的交接

相关资质、证件的交接

5、人

指的是与财务部门相关联的人员都要一一对接一下

与人力资源;
与采购部门;
与销售部门;
与仓库部门;
与行政部门;
与管理层……

总结:

会计的交接掌握基本的原则:分工不分家、钱账物三分管、内部牵制的原则!

双方交接完毕一定要有交接清单,至少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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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8. 会计交接需要交接些什么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拓展资料1、会计师(accountant,缩写acct)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国的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在中国,会计师是专业技术职称之一。2、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