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验收十项标准

2024-05-16 02:00

1. 企业消防验收十项标准

  企业消防验收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x0d\x0a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如何划分的,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x0d\x0a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x0d\x0a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x0d\x0a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x0d\x0a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x0d\x0a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x0d\x0a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x0d\x0a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x0d\x0a  1 范围\x0d\x0a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x0d\x0a  本标准适用于xx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x0d\x0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x0d\x0a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x0d\x0a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x0d\x0a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x0d\x0a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0d\x0a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0d\x0a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x0d\x0a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x0d\x0a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x0d\x0a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x0d\x0a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x0d\x0a  3.2 A类(关键项)\x0d\x0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x0d\x0a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x0d\x0a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x0d\x0a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x0d\x0a  3.3 B类(主要项)\x0d\x0a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x0d\x0a  3.4 C类[一般项)\x0d\x0a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x0d\x0a  2.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x0d\x0a  3.一般企业消防验收标准是椐企业的属性、行业归纳、生产规模、筑建程度等来规定消防验收,并没有仅十项标准之概定。

企业消防验收十项标准

2. 消防验收规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 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375px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50px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00px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 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 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  ;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   等;     
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   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 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 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 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 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   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 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 、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操作规程;
3. 值班员职责;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 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 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   记表。 
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 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3. 消防验收规范是什么?

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防火分隔系统
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
2、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
3、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4、防火卷帘动作及到底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

消防验收规范是什么?

4. 消防验收标准

消防验收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一般规定:
1) 施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 验收组织应符合本规范3.0.7规定,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范3.0.8规定。
3) 承担复验的单位应具有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应资质。
4 ) 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 验收检测采用计量、检测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组织:
1) 施工过程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组成,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
2)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进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的有关表格进行记录。

5. 消防验收什么标准?

1、消防验收标准有很多,不知道你要哪样?
2、建议从百度文库里面查,一般的消防技术规范类的标准都会有的,比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或是自动报警系统等
3、如果是消防部门对建筑的验收,或是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验收,直接咨询当地消防部门较好

消防验收什么标准?

6. 消防验收标准

消防安全在中国一直很重视,毕竟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一旦发生了火灾,很难控制住,甚至造成人身安全,针对这种情况,公共场合以及公司都会做到相应的消防措施。比如常见的消防栓,另外还有严格的消防验收条件,那么这些消防验收条件都包括什么呢?

大火无情人有情,一旦大火烧了起来,如果没有相应的消防措施,那么只能坐以待毙,所以中国比较重视消防安全问题,会进行相应的消防验收,然而消防验收是整个项目中最重要的。包括针对消防措施以及结构的验收,包括装修,各方面的硬件,配电系统,输送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等一些措施。
消防验收,包括各种消防系统,最常见的是消防栓,以及通风,防排烟,自动喷淋等等。


各施工单位需提供消防验收资料表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2、单位工程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3、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得到检测资料;4、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检意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系统审核意见书》、《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提供有关消防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6、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防火卷帘门、木质防火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所有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7、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

7.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消防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一、消防工程验收要审查哪些材料?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防工程验收材料保持多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三、申请局部消防工程验收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8. 企业消防队验收标准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7、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摘要】
企业消防队验收标准【提问】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7、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