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岗位在交接过程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05-02 05:52

1. 会计岗位在交接过程应注意哪些问题?

武汉仁和工商代理提醒您:在会计岗位交接过程中,应注意: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
    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
    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
    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希望可以帮到你。

会计岗位在交接过程应注意哪些问题?

2. [判断题]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应由移交人员和接收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应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负责”这句话是错误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3. 请问在财务交接中,作为接管人的注意事项?

如果你是会计,那么你要对凭证的本数,如果是手工账还要对帐簿的本数,各种财务报表,各种财务软件的密码帐户,各种税务软件的密码帐户,还有网银的授权密码及配套的配件等都要清点写到移交表上。首先就是清点以上各种资料是否齐全,然后你要看账,重点看所有往来账和现金等有关的账,要保证上任会计的往来和现金账是对的,最好要上任会计对往来单位出具“询征函”,由往来单位确认数据无误后盖章,以证明上任会计数据没问题。再跟出纳核对,看会计的现金、银行存款跟出纳一致不。其实,你要核对会计的库存账跟实际物品一致不。以上核对完了,没问题,你就可以放心的在移交表上签字接收了。如果有不一致等不正常的问题,那你不能接,要上任会计搞对了才接,否则你以后会很被动。如果领导一定要你接,那么你要在移交表上写清楚“以上差异为上任会计遗留,领导批准数据从此砍断,或者以后再查,责任由上任会计承担”。

如果你是出纳,那就简单了,只要实际现金、银行存款跟账一致,还有网银密码,各种存折,支票张数,发票张数等写到移交表上,核对无误你就可以接了。

请问在财务交接中,作为接管人的注意事项?

4. 财务工作交接手续的问题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5. 多选题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交接清楚,具体要求是

答:BCD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多选题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交接清楚,具体要求是

6. 会计工作移交有什么步骤和要点?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 [判断题]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应由移交人员和接收

这题应该为B。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也应由移交人员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判断题]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应由移交人员和接收

8.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哪些工作?麻烦告诉我

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 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