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4-05-01 22:53

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4号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个人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1-1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1-2 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1-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二部分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2-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2 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如有)3-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如有)3-5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如需)3-6 盈利预测报告和审核报告3-7 上市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需)3-8 交易对方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第四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和决议4-1 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4-2 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议或合同4-3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的补偿协议(涉及《重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4-4 交易对方内部权力机关批准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第五部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5-1 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2 债权人同意函(涉及债务转移的)5-3 关于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相关文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5-4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涉及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5-5 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6 拟购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5-7 与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5-8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5-9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5-10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5-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并提供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及交易进程备忘录5-12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在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方案首次决议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前述单位及自然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5-1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及专业机构意见(如有)5-14 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如有)5-15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 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4. 证监会拟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6月20日,证监会发出公告,为进一步理顺重组上市功能,激发市场活力,将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主要包括:一、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二、拟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三、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四、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此外,本次修改将一并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而在规则适用方面,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于核准前,须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遵循“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创新、改进服务”主线,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托“三点一线”监管体系提升并购重组全链条监管效能,对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持续从严监管,坚决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市场乱象,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督促各交易主体归位尽责,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内生动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

5. 证监会拟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凤凰网房产淄博讯(编辑 刘佳)6月20日,证监会发出公告,为进一步理顺重组上市功能,激发市场活力,将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主要包括:一、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二、拟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三、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四、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此外,本次修改将一并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而在规则适用方面,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于核准前,须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遵循“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创新、改进服务”主线,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托“三点一线”监管体系提升并购重组全链条监管效能,对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持续从严监管,坚决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市场乱象,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督促各交易主体归位尽责,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内生动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
(来源:观点地产网)

证监会拟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6.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介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8章61条,自2014 年11 月23 日起施行。2008 年4月16 日发布并于2011 年8 月1 日修改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 号)、2008 年11 月11 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 号)予以废止。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修改背景与立法考虑
  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为遏制投机“炒壳”,促进市场估值体系修复,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从丰富重组上市认定指标、取消配套融资、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完善监管规则。总体来看,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市场和投资者对高溢价收购、盲目跨界重组等高风险、短期套利项目的认识也日趋理性。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上市公司借助重组上市实现大股东“新陈代谢”、突破主业瓶颈、提升公司质量的需求日  益凸显。但按现行《重组办法》,操作复杂度较高,有些交易难以实施。对此,市场各方主体意见较为一致,建议我会适度调整重组上市监管规则,发挥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功能。鉴此,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对《重组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
  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是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考虑创业板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2013年1月,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此外,为实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有效衔接,本次修改明确:“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进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还一并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69份;剔除重复部分,合计收到有效意见66份。经认真梳理,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其中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是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有意见提出,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不利于稳定政策预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范围,并可一并放开“同行业、上下游”资产借壳创业板公司。
  我会认为,一是有限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确有必要,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是我会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拟不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二)关于是否进一步取消“净资产”等指标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相关,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保留净资产指标,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建议取消该指标。
  我会认为,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保留“净资产”指标。

  附件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8.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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